綠色食品認證檔案管理辦法(試行)
綠色食品認證檔案管理辦法(試行)
第一章總則
第一條為了加強綠色食品認證檔案(以下簡稱認證檔案)工作,提高認證檔案管理水平,發揮認證檔案在綠色食品事業發展中的作用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》及農業部有關規定,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認證檔案,是指在綠色食品認證申請、檢查審核等業務工作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價值的歷史記錄。具體包括:認證申請材料、現場檢查報告及圖片、環境監測報告、產品檢測報告、認證評審報告、產品包裝設計送審稿、證書復印件等與綠色食品獲證單位相關的技術和管理資料。
第三條本辦法適用紙質認證檔案管理。
第四條認證檔案實行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(以下簡稱中心)統一管理、部門協助配合的工作機制。中心標志管理處為認證檔案主管部門,承擔認證檔案的收集、整理、歸檔、保管以及辦理查詢、借閱等工作;認證審核處負責認證申報、審核材料的整理和移交工作;后勤服務中心負責認證檔案硬件設施建設工作。中心相關處室應安排專人負責認證檔案管理工作。
第五條中心應創造條件,加強規范管理,維護認證檔案的完整性與安全性,不斷提高認證檔案的管理水平和服務能力。
第二章認證檔案的立卷歸檔
第六條認證檔案應齊全、整潔、無破損。立卷時,卷內資料排列要條理化、系統化。
第七條認證檔案按年份、年內頒證流水號依次編號。編號組成:年份---年內頒證流水號,年內頒證流水號為產品編號末位四位數字。編號時,應使用附著力強、不易褪色的油性記號筆在認證檔案袋的正反面寫上認證檔案的編號,編號書寫須工整、清晰、無涂改。
第八條中心標志管理處應在綠色食品證書制作后10個工作日內完成認證檔案的編號、歸檔工作,并轉移到專用認證檔案庫保存。
第三章認證檔案的保管和借閱
第九條認證檔案管理人員根據認證檔案編號順序,按年份、年內編號從小到大的順序入庫上架排列,并妥善保管。年度認證檔案之間應設立標示牌,以示區分。
第十條認證檔案庫房應符合基本安全要求,門窗要堅固,要配置足夠的認證檔案專用柜架,并配有防火、防盜、防潮、防鼠、防蟲等設施。
第十一條中心工作人員因業務工作需要借閱認證檔案的,須辦理相應的借閱手續。外單位人員未經中心批準不得查閱或借閱認證檔案。
第十二條借閱人必須嚴格履行借閱登記手續,在《綠色食品認證檔案借閱登記表》上登記,并經借閱人所在部門負責人簽字同意后方可借閱認證檔案。借閱人憑《綠色食品認證檔案借閱登記表》借閱認證檔案,當面點清數量,歸還時予以核對。
第十三條借閱認證檔案必須遵守以下規定:
(一)不得擅自拆卷、翻印、拍照、復制,確因工作需要必須拆卷、翻印、拍照、復制,須經中心標志管理處負責人同意,并由認證檔案管理人員辦理。
(二)愛護認證檔案,嚴禁在認證檔案資料中隨意標注、劃線、打圈、作記號,嚴禁涂改、抽取和損壞認證檔案。
(三)不得泄密、遺失認證檔案。
(四)不得轉借或擅自將認證檔案帶出中心。
(五)認證檔案借閱時間最長不超過10天,過期仍需借閱者,應及時辦理續借手續。因公長期出差、休假,應提前歸還所借認證檔案,不得滯留積存。如工作調動、辭職或退休,須歸還所借認證檔案。
第十四條確因特殊需要將認證檔案攜帶出中心的,須經中心標志管理處負責人審批后辦理有關手續。
第四章認證檔案的保存與銷毀
第十五條認證檔案實行長期保存與短期保存相結合的管理制度,保存期限按以下規定執行:
(一)獲證單位連續通過續展認證的,長期保存;
(二)獲證單位未續展的,延期保存一年,期滿后,由中心標志管理處審查,并報中心領導批準后予以銷毀。
第十六條銷毀工作應由兩人在指定地點監銷,并在銷毀清冊上注明“已銷毀”和銷毀日期,由監銷人簽字,作為查考的憑據。
第五章附則
第十七條本辦法由中心標志管理處負責解釋。
第十八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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